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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第1/2页)

以色侍人不能长久,何况早期的生活秘书们大多连“色”都谈不上。随着元老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女仆资源日渐丰富,质量大幅提高,外面还有芳草地女学生和全东亚富贵人家小姐竞争的状况下,早期生活秘书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变得岌岌可危了。
  
  元老们虽然对他们的第一个女仆“日久生情”,大多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但这不妨碍他们嫌弃第一代生活秘书“长得不好看”、“出身低微”、“没文化”――杜雯曾经提出过,元老们与第一个生活秘书应该被视为“事实婚姻”,结果在投票中遭到大票数否决――盘算着从受过全套新式教育的芳草地的女学生或者大陆上的大户千金豪门小姐中选一个来当正式的老婆。真正娶了生活秘书当合法妻子的元老,只有吴南海和邬德等不多几个元老。
  
  而生活秘书们大多也有这个觉悟,知道“嫡妻”的名分自己是享受不到的,孩子就成了她们自身地位和未来前途的唯一保证。对于生活秘书中的后来者们来说,她们没有了“原配”的优势,想要提高家中地位也要靠自己的子嗣;因而生活秘书们无一不把孩子当作“护身符”,娇宠溺爱是很普遍的现象。对于生育有男孩的生活秘书来说,利用自己孩子的“先发优势”,设法问鼎“元老席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姬信知道,现在元老的子嗣还很少,大多只有一二个子女,生活秘书也不多。大陆攻略展开之后,老婆和子女都会双丰收。现在不把规矩定下来,到时候闹家务很可能会闹出血案来。
  
  在《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中,元老的配偶有“法律婚姻”和“事实同居”两种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的缔结或者离异均履行正式的手续,经元老院荣誉法庭认可并颁发相关证书;后者无需履行法律手续,在办公厅备案即可。
  
  元老的配偶为另一元老的,无论前后,一律为“法律婚姻”。
  
  元老配偶不受性别限制。女元老只要愿意,也可以蓄养多名男性的“生活秘书”。如果有人是同性恋,元老院一样承认其配偶的法律地位。
  
  法律婚姻下的配偶为元老院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享有正式配偶的一切名义和权力,并在元老身故后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事实同居者一概不享受,是否能够继承遗产,继承多少份额,由元老的遗嘱或遗嘱执行人决定。
  
  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嫡庶之分”,等于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正室”与“侍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因而在草案阶段遭到以杜雯为首的一小部分元老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是严重的“反动”。但是起草法案的法学会提醒大家,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元老是没有“妾”的。
  
  “不管是一大步还是一小步,都我们在人类文明历史上迈出的一步。”姬信在会议上苦口婆心的劝导着反对者,虽然从比例上来说,反对派寥寥无几。但是姬信本着“我心可昭日月”的态度,进行充分的说明,“杜雯同志,你的心情我是明白的,你的理想我也是赞同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你的想法的,与其硬撑着理念一无所获,不如把姿态放得低一些更容易渐进式的达成目标……”
  
  配偶们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子女的地位相等。婚姻继承法中规定只要经办公厅纹章院备案的元老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
  
  但是,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是“立贤”还是“立长”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均由元老个人决定,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
  
  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第三人证明的情况下密封交办公厅纹章院秘密收存。与遗嘱一起,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一旦宣读即告成立,任何人不得有异议。
  
  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原则是“立嫡立长”。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
  
  元老的财产,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车辆、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其余个人部分,按元老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由元老院主持分配。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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