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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节 共同纲领--元老们

第三百三十七节 共同纲领--元老们 (第2/2页)

经过长达半个多月的公示、征求意见之后,初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从写出第一稿到第二次全体大会召开之前,半个多月里一共三易其稿,起草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法学俱乐部的讨论了2次,筹委会讨论了2次。直到在内网BBS上对这个草案先进行了一次无记名投票基本获得通过之后才正式形成向第二次全体大会递交讨论的文本。
  
  最后递交的文本是一个非常简略的文本,只能算是一个《临时宪章》。除了序言之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确定了穿越集团的性质、任务及各方面的总方针、政策和原则。
  
  《共同纲领》在政治上,规定了穿越集团的国体为贵族共和制。由全体穿越者构成的元老阶层为统治阶层,享有一切最高政治、经济和法律权力。元老组成的元老院为穿越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纲领再次确认第一次全体大会中做出的决议:元老的席位由元老的子女继承世袭。除非元老绝嗣或者元老院表决通过“剥夺令”,否则席位不得取消。
  
  元老享有人身保护权,元老的个人自由、人身安全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元老院授权之外,任何人或者组织无权对元老进行拘捕、审判和没收财产。对元老的犯罪嫌疑和与土著的刑事、民事诉讼,由元老院授权荣誉法庭处理。
  
  元老之间一律平等,均享有元老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元老享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元老与土著之间具有人身不平等权。具体到犯罪行为判例上:元老杀死土著,只处以财产罪;土著杀了元老,依照穿越国家的未来的刑事法定罪。元老与土著之间的刑事民事诉讼一旦判决对土著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是元老可以上诉一次。
  
  元老之间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由荣誉法庭处理。但是荣誉法庭无权判决处死一名元老或者宣布剥夺其元老席位的“剥夺令”――必须由元老院做出决议。
  
  只有元老被证实犯有以下罪状的时候――杀死其他元老;主动投奔其他势力为其效力;蓄意破坏穿越集团的生产能力和科技资料,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宣布独立,自立门户――才有被剥夺元老席位,判处死刑的可能。
  
  除此以外的任何罪名、罪状,不论是否能证实,一律不得判处死刑。最严厉的惩罚是终身剥夺元老院席位。这一席位可以在元老去世之后由其子女继承恢复。
  
  一般状况下,元老被荣誉法庭判决有罪之后只许处以财产刑和软禁,软禁期间享受不低于元老平均水平的生活待遇,其名下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元老的权力是穿越众中讨论比较多得。所有人一致的意见就是,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至于有朝一日被某个野心家“肃反”、“清洗”,还要被戴上莫须有的帽子,就必须保证每个元老――无论其政治面目和行事准则如何――的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在讨论的时候建议:一名元老除了杀死其他元老之外任何罪名都不得判处死刑。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过于宽泛的话就缺少了一点法律的威慑力,容易造成元老们为所欲为。
  
  在进入大会讨论阶段,孙立站起来要求对此发言。他对判处死刑的四种罪状后三款提出了异议。认为后面三款罪状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被人利用。
  
  “主动投奔其他势力、蓄意破坏生产力,这两条都可以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孙立置疑道,“当年苏联搞肃反,包括图哈切夫斯基在内许多元帅将军的所谓叛国罪的罪状、证据、证人不也一应俱全。谁能保证有人也来搞这么一出?”(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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